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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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网上竞价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上竞价交易的顺利进行,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交易的粮油品种包括谷物类、油料(脂)类、杂粮类等原粮、半成品粮及成品粮等。谷物类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米、面粉等;油料(脂)类包括大豆、花生、菜籽、菜籽油、豆油及色拉油等;杂粮类包括豌豆、绿豆、蚕豆、赤豆等。

第三条 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组织竞价交易活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交易实行会员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商户经自愿申请并经审核均可成为会员。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

第五条 申请会员资格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

(四)法人代表、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体需提供:业主本人签字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六)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参与中心组织交易;

(二)享受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四)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资格或者暂停交易。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

(二)自觉遵守本交易规则和中心发布的每次交易公告;

(三)按每次交易公告规定缴纳保证金及服务费;

(四)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五)按时参加年检。

第八条 会员以《交易授权书》确定交易代表。交易代表全权代表会员参与交易的所有活动。会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交易代表,应及时书面函告中心。

第九条 会员因经营业务变化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资格,程序如下:

(一)向中心递交申请;

(二)清算其在中心业务关系,清理有关债权债务;

(三)经中心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交易代码、账户电子密钥、密码等均为会员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与中心无关。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法定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内。

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设在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大厅(杭州城北博园路28号本中心三楼)。

2、网上交易通过网络远程登录浙江粮油交易网 (www.zjlyjy.com)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报名和交易日期由中心提前7个工作日在“浙江粮油交易网 (www.zjlyjy.com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场次安排:由中心根据委托时间先后进行排期;特殊情况由中心依照计划并兼顾委托方要求进行安排,但委托方应服从中心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在同一天有数场交易活动的,以上一场次交易终结后间隔三十分钟作为下一场次的交易开始时间,如实际交易时间与公告时间不一致的,以中心即时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交易的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保障交易的正常运行。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价格、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中心可给予责令离场、警告、取消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交易分为销售、采购及轮换三种类型。销售以报价最高者得,采购以报价最低者得,轮换以差价报价最低者得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竞价交易按当次公告公布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进行。以每个标段数量为交易单位,同一标段的交易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条  交易开始后,交易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段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当次公告所载明的加(减)价幅度报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交易以交易前所公示的标的实际数量为准。实际成交之后,买卖双方以标的的实际数量为双方签订《粮油购销合同》的合同数量。

第二十二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即该笔交易标的流标。

第二十三条  交易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交易的数量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四条  交易方一经应价,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不得撤回。交易方在新价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交易方报价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最终成交价。但设有保留价的须高(等)于或低(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在竞价交易过程中,因交易方恶意竞争或操作失误而出现明显背离市场的异常价格情况,特设立极限价格。极限价格设置为起点价或保留价的2倍。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易中断或产生不合理的成交结果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中心有权确定为无效竞价,并进行重新竞价,同时也可以决定变更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第二十七条  交易结束后,竞得方凭中心在交易当日签发的成交竞得通知书(加盖公章),在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粮油购销合同》,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交的,中心依照公告规定的费率,按实际成交金额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也可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

    第三十条  成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购销合同履约保证金,暂存至中心至合同履约完毕后,凭委托方出具的合同履约完毕确认书、按竞得人的书面承诺书执行退还。

 

第六章 交割结算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当次交易公告和双方购销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货款结算及货物交割可委托中心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交易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违约。中心有权将竞得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划拨转付给守约方,服务费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第三十五条  交易成交后,委托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也视为违约。中心有权将委托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划拨转付给竞得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一方未能全面履行粮油购销合同形成违约的,由守约方书面函告中心,中心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实际违约情况,将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划拨转付给另一方。购销合同是否终止由买卖双方决定,中心可予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与中心组织的各类竞价交易活动的委托方和会员及其他参与方。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组织的每一场次竞价交易公告均为本规则的补充,交易各方必须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一旦报名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本规则和当次交易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