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内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仓单管理,保障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现货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交收细则》《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收仓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粮食现货交易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平台粮食现货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仓单,是指会员(交易平台成交合同的买方,下同)按照交易平台规定提交注册申请,经交收库审核确认、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杭州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粮食现货权属、数量、质量等信息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交易中心”)、杭州交易中心、会员、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等单位,通过交易平台的电子仓单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仓单业务。
第二章 仓单的生成
第五条仓单生成包括交收预报(入库申报)、粮食入库、验收、会员提交申请、交收库审核确认、杭州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等环节。
第六条会员在交易平台填写《交收粮食预报表》提出申请,交收库根据仓库实际条件,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准许入库。
第七条交收库准许入库后,会员与交收库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平台交纳交收预报金,并与交收库签订粮食仓储合同后组织粮食入库。
第八条交收库根据《交收粮食预报表》完成粮食入库确认后,交收库与会员签署《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明确到货日期、货种、产地、生产年限、入库数量、入库件数、货位号、质量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会员在有效期内按照交收预报完成粮食入库的,交收预报金可按规定予以返还或充抵仓储费用。
第十条交收库根据《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在1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上对已入库粮食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会员根据交收库录入交易平台的《交收粮食入库验收确认单》信息,向交易平台提交仓单注册申请,经交收库审核确认、杭州交易中心注册登记后生成仓单,并在交易平台等网站公示仓单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注册仓单原则上以货位为单位,最小单位数量为25吨。
注册仓单信息包括:粮食权属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粮食品种、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粮食储存场所、货位形态、货位号;仓单填写人、填写日期以及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仓单粮食质量应当依据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规范的质检报告,如实标注等级、杂质、水分、不完善粒等常规指标,以及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部门设定的必检项目指标。猪料、禽料等定制交易品种,应当按要求如实标注相应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三条仓单自杭州交易中心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
第三章 仓单的管理
第十四条仓单仅适用于在交易平台上办理仓单交易、充抵保证金、质押融资、注销等业务。
第十五条杭州交易中心安排专人负责仓单业务管理,由专人记录仓单业务各环节流转情况,定期核对每笔仓单业务对应的粮食现货情况,保证仓单内容与对应现货粮食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六条仓储费、出入库费用、质检费等费用由权属人按交收库在交易平台最新公布的标准支付,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制定。
第十七条会员可通过电子仓单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仓单实时信息,了解仓单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交易中心和杭州交易中心有权对用于交收的粮食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粮食不予注册仓单。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粮食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异的,责成交收库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粮食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交收库承担。
第四章 仓单的流通
第十九条仓单的流通包括仓单交易、仓单充抵保证金、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仓单交易,是指仓单持有人将仓单作为交易标的,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以粮食实物交付、权属转移为目的的买卖业务。
仓单充抵保证金,是指仓单持有人将仓单抵作其在交易平台进行粮食交易的保证金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仓单持有人(出质人)通过交易平台向指定银行(质权人)申请融资并办理仓单质押的业务。
第五章 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条仓单注销包括仓单持有人申请注销、仓单交易后注销、仓单超期自动注销等业务。
仓单持有人申请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因各种原因不再办理仓单流通业务,自愿提交《仓单注销申请表》,杭州交易中心审核办理仓单注销登记的业务。
仓单交易后注销,是指杭州交易中心根据仓单交易合同,审核办理仓单注销登记的业务。
仓单超期自动注销,是指仓单超过规定有效期,电子仓单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仓单持有人对申请注销的仓单按照有关规定与相关联的单位结清费用后,可在交易平台上申请开具《提货单》,经杭州交易中心审核签发后,提货人可凭借《提货单》至交收库办理粮食出库。
第二十二条仓单注销后,如需再次生成仓单的,应当对相应的粮食现货进行重新检验计量,并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仓单纠纷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纠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杭州交易中心提交调解申请,由杭州交易中心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争议双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杭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